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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虛與實-社會企業 不等於企業社會責任

工商時報【李培芬】

公益公司(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)、B型企業(Benefit Corporation)、社會企業(Social Enterprise),名詞滿天飛,對其定義莫衷一是,知名日用品公司聯合利華也申請B型企業認證,可見其包容性,其他企業也都可加入這個行列。

但企業社會責任(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,簡稱CSR)絕不等於社會企業,卻是清楚明白的。

社會企業所追求的利益是大利,而非私利。之所以稱為「大利」,是因為社會企業的股東還是要求分配的,只是分配30%、50%,有的企業甚至明文規定以出資額為上限。就結果而言,社會企業從創辦開始,生產、行銷都從友善、公益著眼,而不是賺錢之後才開始做公益。

再從過程來看,許多企業都標榜自己創造了多少就業機會,但從社企角度而言,更在意員工生活質量,工作滿意與否,這是本質上的不同。社會企業的存在是為解決問題提供更好的做法,而利潤的產生則是附屬的。

社會企業有3大特質:

1.及時行善:不必功成名就,一創業就可以發揮價值鏈共鳴效益,從採購、行銷、業務,以至對待員工的方式。

2.做好自己:企業做好自己的本份,製造、銷售對環境友善的商品,應該是顧客利益極大化,而非僅股東利益極大化。

3.公益檢視:不只是營收、利潤檢視,而是公益檢視,身為地球公民,經營企業的同時,要問是否因著我們世界更美好。

若企業社會責任是喚起企業良知的低標,那麼社會企業行動,將是發揮影響力的中高標,若社企股東回收本金,再持續投資新社企,那麼理想社會的實踐就不再遙遠。(本文作者為北京中企連鎖創辦人╱社團法人台灣服務業發展協會秘書長)

OB嚴選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商業虛與實-社會企業-不等於企業社會責任-215008091--finance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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